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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食品安全法》框架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724  发布时间:2010-02-01

    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原因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现的变化等相关内容的分析,对检验检疫部门在《食品安全法》框架下如何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随着《食品卫生法》的实施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从国内情况来看,《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监管部门的分工较为笼统,各部门之间管理上既有交叉又存在盲区,造成了食品市场监管上的混乱。另一方面,从进出口食品方面看,由于监管法律缺失和受到生产水平的限制,我国出口食品特别是农产品、水产品经常出现因为药物残留不符合进口国的规定而被限制进口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更对我国产品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通过制定更科学有力的法律来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突破技术壁垒,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

二、《食品安全法》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历四审,备受国人瞩目。《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体现了立法和执法理念的转变。“安全”涵盖的内容比“卫生”更加宽泛。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也从原来外在的干净、卫生深入到内在的安全,特别是对人体长期是否造成潜在性的危害这方面加以关注。综合起来,《食品安全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1.明确和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另外还规定了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的原则,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协调监管部门,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立了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分段监管体制。

    3.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全方位的严格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首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4.明确规定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首次将保健食品纳入法律监管,使保健食品监管有法可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6.将进出口食品监管单列出来,使相关规定更明确具体。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将进出口食品作为“食品进出口”一章单列出来,可以说涵盖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方面。

    此外,该法还对检验检疫部门收集、汇总、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相关生产经营者信誉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作出规定,为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中实施诚信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进出口食品监管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较大提升空间。突出表现为:

    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不够,未能形成有效合力。目前现有的进出口食品监管措施不够科学有效,监管手段针对性不强,企业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加之检验覆盖面不广,快速检测手段不足,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重出口轻进口的问题。

    2.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一方面我国出口食品受到农兽药残留、毒素、微生物以及添加剂等影响,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导致我国食品的国际声誉受到影响。

    3.进出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部分进出口食品企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质量安全意识,对国内外尤其是国外的相关质量标准缺乏了解,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甚至个别企业唯利是图、社会责任缺失,违例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品、滥用准许使用的药品、使用非食品添加剂。

    4.检验检疫部门现有人员、技术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一方面,检验检疫主动预防食品安全质量事件的能力不足。随着食品进出口数量的增加,检验检疫部门工作量大幅增加,导致人力不足,未能及早发现食品安全事件,只能是出现问题后被动应付。另一方面,为确保出口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往往需要参与源头管理,在人员、检测技术上已难以满足无限延伸的工作需要。

四、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检验检疫部门作为负责进出口环节质量安全的职能部门,在目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总体框架下,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找准自己的定位,积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自身建设。

    1.理顺各相关主体关系,构建和完善新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一个地方政府负责统一管理,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环节监管,行业协会负责整个行业自律管理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切实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增强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着手建立并不断完善自有原料基地建设,监督企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帮助企业加强自检自控,完善追溯体系,强化食品的溯源管理。

    3.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积极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废、改、立”原则,全面梳理、修订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一方面,充分行使法定的检验检疫监管职权,对进出口的食品做到应检尽检,努力提高不合格食品的检出率。另一方面,根据各部门职责以及检验检疫部门的实际监管能力范围,合理界定管理权限,避免过度延伸工作范围。

    4.加强进出口食品检测能力和人力资源建设,适应不断提高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一方面,通过加大科技设备的投入,特别是加大高精度、快速检测设备的投入,同时不断提高对现有设备的整合利用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对高水平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以及培训、交流、业务探讨和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鉴别和处理能力。

                                                                  转载于: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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