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在官网公示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也就是说,未获得生产许可,企业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这意味着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准入门槛”将大大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如果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又逾期未改,新规拟规定对企业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虚假、夸大;或不明显、难以辨识;未标明委托加工者名称、地址,逾期未改者,拟处违法产销货值金额最高30%的罚款。
转载于: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