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此处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二、我国地理标志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始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5年3月,在国家工商局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近一年的时间后,我国开始以注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10月,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进一步在《商标法》中明确了以注册商标保护“原产地”。2007年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设计了专用标志,颁布并实施了新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同时,WTO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明确指出地理标识是知识产权范围之一。根据TRIPS协议,我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制定并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起施行)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对地理标志作了新管理和保护规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上述两部门合并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将上述两个规章合二为一,更好的将国内法规与TRIPS协议相接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同时指出,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其他有关详情请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农业部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07年12月25日制定并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之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配套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20多个配套技术规范,对申请人资质确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产品品质鉴定、专家评审规范、核查员培训注册、标志使用、检测机构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登记保护制度规范已基本配套、齐全。
三、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我国传统农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地域生态优势品牌,既是知名的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重要的农产品质量标志,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突破口,是推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登记和保护,不仅对提升我国特色农产品品质、创立农产品区位品牌和扩大农产品出口贸易十分重要,而且对促进农业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四、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一项服务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登记不收取费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鉴于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不收取费用,而且还有对基地的扶持政策,下面主要就《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说明。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条件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而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作为申请人,但同时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详情请参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一旦申请成功,其登记证书将长期有效,其使用人即可享有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的权利。
五、申报魔芋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性
魔芋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又是我国西南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作为特色农产品已列入我国《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农产品的优良品质常与地理条件关系密切。因此,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当于给自己的产品加上了保险钥匙(获得知识产权),这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特色产品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物质需求。
到目前为此,我国共有两个魔芋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即2006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公告)批准金阳县白魔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2008年12月岚皋县魔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专家评审。
因此,请各位会员单位尤其是有特色的魔芋重点基地县认真浏览并深刻理解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等网站上公布的跟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申报工作中来,齐心协力,力争把魔芋这一特色农产品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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