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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本站  来源:转载  点击:3156  发布时间:2008-08-22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
 
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
 
格。
  
    记者了解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
 
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
 
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
 
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
 
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
 
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
 
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
 
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
 
注的做法,今后将受罚。
  
    此外,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
 
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摘自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http://www.cfda.com.cn/newsdetail.aspx?id=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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